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24〕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
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继续按照2021年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划转税务部门四项非税收入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等事宜的通知》(乌财综〔2021〕846号)规定执行,即:“属于自治区审批的,中央分享40%,自治区分享30%,市级分享30%,旗县市区不分享;属于市级审批的,中央分享40%,自治区分享30%,市级分享30%,旗县市区不分享;属于旗县市区审批的,中央分享40%,自治区分享30%,旗县市区分享30%,市级不分享。”
二、新旧政策衔接
除适用《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新旧政策衔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征收情形之外,已设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涉及已动用有偿处置资源量范围之外资源量的,需以评估方式按照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自2006年12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已动用且未有偿处置资源量。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24〕12号)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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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综规〔2024〕12号.pdf